蒋能财律师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经济法专业,荣获法学学士学位,曾就读于北京培黎职业学院法律系、在北京金同方计算机学校专修计算机,获得计算机网络软硬件工程师证书,并被邵阳市司法局评为全市第三届优秀律师。现任湖南越城律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蒋能财律师
手机号码:15873783733
邮箱地址:1372312514@qq.com
执业证号:14305201210165252
执业律所: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春风路22号
一、自行辩护
贯穿于整个诉讼始终。
二、委托辩护
1、公诉案件
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。
2、自诉案件
随时。
三、法律援助辩护
1、前提
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。
2、存在的阶段
侦查、审查起诉、审判阶段。
3、申请主体
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及其近亲属。
4、指定的方式
公安机关、法院、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提供辩护;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日以内指派律师。
5、被指定的对象
应当指定的情形:盲、聋、哑人;精神病人;无期徒刑、死刑;未成年人。
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,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,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。
可以指定:共同犯罪案件中,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;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;检察院抗诉的案件;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;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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